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升我市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营造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优秀创业导师包括积极参与创业辅导的知名企业家、知名创投人、专家教授、资深创客等创业相关人员。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优秀创业导师库,创业导师有义务配合做好创业辅导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评选标准
第四条优秀创业导师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产业政策导向;
(二)热心参与公益性创业辅导工作,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承担与创业辅导工作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
(三)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身体素质,能胜任创业辅导工作;
(四)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
(五)开设创业经验分享、经典案例解析、头脑风暴座谈等形式的创业指导讲堂、讲座、课程,担任各类创业创新大赛评委,指导帮扶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创新,以及参与其他形式的创业创新活动。
第五条优秀创业导师评选标准:
(一)开展创业帮扶引导活动满一年,年开展活动不少于6场,年授课或帮扶时间不低于50小时,年服务人数不低于100人。
(二)开展创业帮扶引导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其中,创投机构法人、创投基金联合发起人年投资在沈企业不少于3家或年投资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驻沈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指导学生实现创业(创业实体成立未满2年)或创业项目在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活动中获奖(近两年内的成果);企业注册运营5年(含5年)以上且带动20人及以上人数就业的企业法人;资深创客将创意转化应用,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3年内成立的企业)不低于2个。
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资金拨付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每年四月末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审核,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导师相关信息在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上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沈阳市优秀创业导师。
第七条所需要件:
(一)《沈阳市优秀创业导师审批表》(见附件);
(二)创业导师身份及资历证明材料,包括导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领域成果证明、扶持创业工作相关荣誉证明资历;
(三)从事创业指导、实训等服务相关工作资历证明材料,包括创业帮扶或授课详细讲义,服务对象基本情况,服务对象签到参与情况相关文字、图片、影像资料。
第八条补贴标准:每年评选优秀创业导师不超过100人,给予优秀创业导师每人2-5万元奖励,并授予认定证书,创业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评选出的优秀创业导师情况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资金划拨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获评的优秀创业导师。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优秀导师评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人才办配合落实。
第十二条优秀创业导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所在单位三年之内的申报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导师职业道德;
(二)参与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沈阳市优秀创业导师审批表
附件
沈阳市优秀创业导师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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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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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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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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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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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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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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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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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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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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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来源 |
□创投机构□驻沈高校□科研院所□其他 |
邮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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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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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或创业引导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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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在创新创业教育或创业引导方面所获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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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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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