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辽沈创新创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成为推动辽沈地区经济发展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实现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双引擎”。由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倡议,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承办,面向辽沈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共同发起“辽沈创新创业联盟”
第三条 为满足新常态下辽宁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智力与金融双资本为驱动力,放大沈北高校群与产业群的协同优势,吸纳国际与国内优质资源,拉动新一轮的投资增长。
第四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在大学校园开展创业相关的各类宣讲、沙龙、培训、竞赛等公益活动;
(二)定期召开联盟网络会议,增进各理事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整合各理事单位现有资源,促使联盟各理事单位互助互惠、团结共进;
(三)搭建公益平台,构架社会优势资源与高校智力、人才资源的桥梁,营造区域创新创业的良好文化氛围;
(四)开展国际间交流合作,促进联盟理论、组织、管理水平与国际领先水平的接轨,增进中外创业社团的网络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联盟实行团体会员制,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的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负责人或委派人为联盟理事。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承认和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联盟,愿意支持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会员应是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八条 会员加盟的程序:
(一)加盟单位负责人提交书面加盟申请书及加盟单位资料;
(二)经联盟秘书处讨论、审察通过;
(三)管理部门公函推荐的加盟单位可直接通过;
(四)经批准后由联盟秘书处备案并向全体理事单位公布;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联盟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共享联盟资源及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联盟的章程;
(二)认真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与其他理事单位分享自己单位的信息、资源和经验。
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联盟章程,理事会将根据情况给以警告或撤销会员资格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联盟理事会,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联盟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会议决议生效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主席、轮职主席各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主席、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轮职主席由理事单位轮流推荐,每届任期1年,不可连任;联盟活动经理事会批准,由轮值主席主持开展。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
(三)检查联盟理事会通过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轮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配合理事会主席召集会议,执行各项会议决议; (二) 组织、监督、协调各项活动; (三) 组织、协调联盟的内部、外部联络; (四)提名下一任的主席,并保证正确执行主席的选举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主席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决议生效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开展联盟日常工作;
(二)筹备召开联盟理事会;
(三)向联盟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吸收新理事社团及理事社团除名事项;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联盟制定计划,开展工作;
(八)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事宜。
第二十四条 联盟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应关注联盟工作,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对联盟工作提供相应支持。
第二十五条 顾问委员的产生方式:
(一)顾问委员应为商界代表、党政有关部门代表、高校代表及成功创业者代表等人士;
(二)顾问委员应是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三)顾问委员由联盟理事或其他委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聘请为顾问委员。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联盟由于完结的宗旨出现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自动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