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用人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学院岗位聘任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人员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学院校产中心的集体职工。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院本部。若学院附属等机构聘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学院不支付薪酬。
三、聘用条件
用人部门有空岗,工作急需,而又没有合适的全民职工人选,确实需要聘用集体职工。
四、聘用程序
用人部门提出聘任理由和人选,人事处审核,院长批准,学院人员交流中心与校产中心签定劳务输出合同。
五、工资标准
工勤人员:600元/月;
一般管理人员:700元/月;
专业技术人员:初级800元/月;中级1000元/月;高级1400元/月;
学院除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外,不再负责任何费用和待遇。
六、用工管理
1、所聘人员由校产中心管理,由用人部门考核。
2、学院人员交流中心与校产中心签定劳务输出合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期,一般一个聘期不超过6个月。
3、学院人员交流中心每半年(6月、12月)与校产中心结算一次劳务输出费用。
4、聘期内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聘;若合同期满,工作不再需要,不再聘用。解聘人员自解聘之日起校产中心报到。
七、未尽事宜由人员交流中心和校产中心协商解决。
八、本办法由人员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沈阳工程学院人员交流中心(人事处章代)
二OO五年一月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