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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校产中心聘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4-08-15 13:19  

为适应院内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校办产业职工队伍,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妥善安排聘余人员,确保学院稳定,结合校产中心实际,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余人员是指 

1、各企业在册正式职工落聘、待聘人员; 

2、国内外学习、陪读、探亲过期未归人员; 

3、长病休息不能上班的人员; 

4、身体残疾不能工作的人员。 

二、聘余人员管理办法 

1、内部退养。对男性满58周岁,女性满48周岁,经本人申请,校产中心研究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2、待岗。聘余人员为待岗人员,待岗期限最多为两年。此期间,可应聘校内或校办产业的工作岗位。待岗期满后,未重新上岗者以及长期不上班等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3、委托管理人员,原办理停薪留职期满后,至今未上班,已在校外有固定工作,可办理委托管理手续。 

4、鼓励待岗人员向外流动,到社会上应聘或自谋职业,找到工作者由本人将劳动关系迁到应聘工作单位或人才中心。 

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1)未参加竞聘人员;2)落聘人员;3)长病人员。 

上述人员可申请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聘余人员待遇 

1、内退人员的待遇。内退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本人档案工资部分的70%发放。内退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内退期间工资正常调整,只增加档案工资,不增加内退工资。增加的档案工资作为正式退休费基数(内退人员的各种保险由职工个人支付)。 

2、委托管理人员的待遇。委托管理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自行交纳各种保险。期满后,未竞聘到相应岗位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人员的待遇 

(1)未聘人员待岗期限为两年。待岗期内,第一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60%。第二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40%。待岗期间各种保险费用自行缴纳(如果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按最低生活标准发放,这部分人的各种保险由校产中心支付)。基本工资系指未聘时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即工资前两项之和。 

(2)未聘人员待岗期满未重新上岗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同时为其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发给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发放,工作年限未满一年按1年发给。 

四、有关政策 

1、在竞聘前,由校产中心公开各部门,各企业的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及岗位任职条件等。竞聘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结合本人实际,提交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2、在校产中心工作的集体职工,可以参加后勤集团设置的工勤岗位的竞聘,由校产中心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合同,被聘用的集体职工再与校产中心签定劳动合同。 

3、2005年3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次岗位竞聘,在原部门安排临时工作,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已办理内退手续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必须在本次岗位竞聘前向校产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不向校产中心提出申请,则不能参加相应岗位竞聘。 

5、校产中心的人员无论受聘什么岗位,都必须遵守岗位劳动纪律,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服从用人单位的考核和领导。如果因不服从组织领导,不遵守劳动纪律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解聘,校产中心将予以辞退。 

6、在校产各部门工作的全民职工,可以参加校内各个部门的竞聘,如果落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7、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不满一年的,不能参加本次竞聘。 

8、申请应聘人员被聘用后,无故不上岗者按拒聘处理,不能享受聘余人员的待遇。 

9、本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内部退养、待岗等优惠条件,只适用本次参加聘任的原在岗人员。 

10、长期不上班的两不找人员,可以参加这此竞聘。如被校内部门录用,可以享受在岗集体职工的待遇。(并在所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方可享受内部退养、待岗等聘余人员的优惠政策)。如果落聘则不能享受聘余人员的待遇,仍按两不找人员管理。 

11、此次岗位聘任期限为一年。 

12、本办法解释权在校产中心办公室。 

沈阳工程学院校办产业中心  

                                                                       二OO五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聘余管理办法

报:院人事处 

发:校产中心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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