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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关于理顺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决定
2014-08-1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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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校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及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使我院校办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经学院校办产业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是仍在经营的企业的退休人员自2008年起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均由退休人员退休前的企业承担。原来由校产中心承担费用的2008年前的企业退休人员也一并划转回原企业,由原企业承担其各类费用。已注销企业的退休人员暂由校产中心代管。  

本次理顺和规范我院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各类费用的支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另外校产中心近年来亏损严重,负债增多,已无能力支付各类费用。为了稳定和安排好这部分人的工作及生活,故依据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由原企业解决支付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各类费用之决定。本决定自2008年1月始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关于规范退休人员决定

发: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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