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产业管理工作,确保我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以社会效益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界定的我校经营性资产。
第二章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分类
第一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经学校界定的产权归属学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资源。
第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按照投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对校属企业投资和其他投资;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依法认定产权归属学校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资产和权益,主要包括:非投资型实物资产和非投资型无形资产。
第三章校属企业管理
第一条校属企业是指由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控制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包括学校独资企业以及由学校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
第二条产业管理处对校属企业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事前负责核定校属企业的经营指标;事中监督校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事后对校属企业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产业管理处负责在事前核定校属企业的经营指标主要包括:
1、净资产收益率: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的百分比率,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原则上以出资方按出资额为基数,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础上,由学院有关部门、产业管理处和各企业负责人共同商议、研究、决定。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根据校属企业前三年实际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和适当的递增比例确定
2、投资回报率:经营单位税后利润或计入成本费用而上缴的可使用资金。投资回报率目标值,原则上以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数,每年由学校有关部门、产业管理处及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参照前三年的平均值,共同商议、研究、决定。
3、成本费用利润率:企业一定期间内的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参照本企业前三年的平均值,结合各经营单位实际情况,每年由产业管理处和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共同商议、研究、决定。
4、应收账款回款率:在关注当年按合同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状况的同时,更要关注历史遗留的应收账款回款问题等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第四条在校属企业经营过程中,产业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其有关经营、投资、财务等方面负有监督责任,具体分为经营监督、投资监督以及财务监督。
1、经营监督:指产业管理处根据事前核定的各校属企业相关经营指标,与校属企业负责人签订《校属企业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同时对各校属企业经营活动定期进行分析,监督各校属企业经营指标的落实。校属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贷款需求的,应上报产业管理处,由产业管理处会签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2、投资监督:指校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对外投资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校属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并且不超过净资产的10%(不含10%)时,由校属企业提交可行性报告并经产业管理处批准后实行;②校属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或者超过净资产的10%(含10%)时,须由产业管理处会签意见,报学校审批。
3、财务监督:指校属企业须定期(每季度结束后15天之内)向产业管理处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每年年末(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上报年度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每年的年度财务报表须经学校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经营期末,各校属企业负责人须提交校属企业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产业管理处根据《校属企业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以及校属企业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对校属企业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报学校审批。校属企业职工的经济利益将与校属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六条校属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公司法》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由申办单位和承办负责人向产业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由产业管理处会签意见,并上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或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须进行调整撤并的校属企业,自学校决定停办、撤销之日起,应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由学校组织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撤销工作。
第四章其他投资管理
第一条对于学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产业管理处应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避免产权所有者缺位,实现学校利益最大化。
第五章非投资型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条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拥有并用于经营的能够为学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的非投资性资源。主要包括:
1、学校拥有的用于经营的场所;
2、校属企业生产经营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
3、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墙体等;
4、学校用于经营的其他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产业管理处采用适当方式(如招投标方式),确定用于经营的场所等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受托经营单位,与其签订《经营性资产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经营指标。
第四条经营期末,受托经营单位负责人应提交受托经营资产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产业管理处根据《经营性资产委托经营协议》以及受托经营资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对受托经营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产业管理处负责提供校属企业生产经营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类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住所证明。
第六条产业管理处负责校内设置户外广告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章非投资型无形资产管理
第一条非投资型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且用于经营活动,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第二条学校非投资型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1、学校名号、标识类:学校校名和图形;学校标识和图形;学校及所属单位的注册商标;学校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图形;学校有声誉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2、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经营秘密类:学校在编员工的职务发明,以及通过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等方式获得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著作权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翻译作品,教材、辞书、规范汇编,工程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
3、经营秘密:指学校拥有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申请使用学校非投资型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向产业管理处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使用的名称、地址、期限等。由产业管理处会签意见,并上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对以经营获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校内外单位、个人,产业管理处有权代表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维护学校利益。
第七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学校设立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权。学校产业管理处为其日常管理办事机构。
第二条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代表学校监督管理沈阳工程学院经营性资产,研究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和问题;制订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促进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初步审定校属企业主要领导和派出董事的任用以及分配、报酬制度;审批校属企业的建立和冠名,初审校属企业重大投资和贷款项目;协调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校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产业管理处签订《经营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授权委托该处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产业管理处作为学校管理经营性资产的职能部门,在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