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发展校办产业是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能,为理顺投资经营关系,规范校办产业管理,引导和促进校办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展校办产业的宗旨是: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学、科研、产业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齐全的综合优势和人才优势,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培养应用型(工程师)人才,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
第三条校办产业包括:
1.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兴办的全资企业;
2.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与外单位共同兴办的合资、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3.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参股、控股的各类股份制企业。
第四条产业管理处是学校的行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归口管理全校企业。校办企业对学校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学校投资者权益,与学校签订年度保值增值目标责任书,确保学校资产安全。
2.参股和控股公司所分得利润、红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企业占用学校的教育资源(非经营性资产)按期向学校交纳费用。
4.企业全额返回学校产业编制人员的代发工资和津贴、补贴。
5.企业要创造条件,逐步承担学校产业编制人员的医疗、待业、养老等保险福利费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一条产业管理处作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管理办事机构,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全校产业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
1.研究制定学校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学校科技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指导和协调全校产业管理工作,接受各级政府和产业管理机构指导。
3.新建、联营、合并、注销学校企业的校内审批,统一负责全校各类企业对外的报批和工商注册、注销等。
4.报批和审批学校各企业的章程修改、改革方案、重大投资事项等。
5.归口管理学校企业的资产,审核学校各企业的工资总额,审批学校企业的财务制度,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汇总各企业的财务报表,做好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6.组织公开招聘、考查、考核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经营负责人,提出任免、更换有关管理者的意见,制定激励或规范企业法人行为的有关奖惩政策,保护企业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7.组织企业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8.负责协调企业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传达学校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
第二条学校与外单位共同兴办的合资合营企业、参股及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等委派人员由产业管理处推荐并报学校批准,按规定程序任免。委派担任各类职务的人员,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经常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保证学校利益不受损失。在企业做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向校办产业管理处汇报和沟通情况,形成协调、统一意见。应将企业的章程等法规性文件和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目标等重大投资项目、资本变化、企业合并或分立、年度利润分配及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报送产业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企业的兴办、撤销和合并
第一条学校企业的兴办、合并、分立、变更、联营、注销必须经产业管理处会签、报学校批准。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代表学校签批和办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条兴办科技企业除必须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外,还须符合如下规定:
1.与学校学科及专业优势紧密结合,有市场需求,成熟的科技成果和优势技术。
2.承诺向学校交纳占用学校教育资源费(人员、水电、房租等费用)。
3.学校全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岗的学校编制人员。
4.学校全资及控股的企业应有两名以上、学校参股的企业应有一名以上在册职工专职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不包括财务、保管、兼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的撤销与合并:
1.企业因无法继续经营要求撤销或因经营需要要求合并,须提交债权债务归属证明,经产业管理处提议、学校批准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2.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关、停、并、转外,凡出现下列情况,经产业管理处认定并报学校批准后,也可责令其关、停、并、转或依法撤出学校经营性资产。
(1) 不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2)长期无能力或有意不向学校上交其占用的教育资源费。
(3)企业多年亏损或多年无收益,且没有承担学校教学、科研、实习等任务的。
第四章企业的资产管理
第一条理顺产权关系与资产管理体制是搞好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前提,产业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逐步做好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1.理顺学校企业的资产管理体制,在资产管理上实行事企分开,建立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能承担风险的资产管理体系,使其真正成为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科学的市场经济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建立并模范运行现代企业制度。
2.通过清产核资,依法界定企业全部资产的来源形式,弄清投资、借贷、租赁、借用资产的数量、质量及相应关系。
3.对企业的资产要定期进行清产核资、评估验证,使其数量准确、质价相符、帐物相符,做到资产明晰,产权清楚。
4.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商誉权等无形资产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监管,保全独占性和收益。
5.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责任制,划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职责,制定考核和奖罚办法。
第五章企业的财务管理
第一条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企业财务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发布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企业财会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凡利用学校人员、能源、有形或无形资产等资源,均采取有偿使用,所支费用计入成本。
第二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学校审计处和产业管理处要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建立一支符合要求的财务队伍。财务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成本或费用。凡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和其他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条产业管理处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掌握企业资产经营状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按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向产业管理处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第四条学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离任审计,产业管理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年度内部审查。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执行学校关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分配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成本核算、销售费用、工资及资金分配,出差补助、开支审批范围及权限等财务制度,须报产业管理处审查备案。
第六章企业的人事、工资管理
第一条学校企业的劳动人事工作由产业管理处配合学校人事部门进行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进行协调与管理。
第二条各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发展需要,制订劳动人事规划,提出年度人员编制计划,各企业的年度人员编制计划需报校办产业管理处备案,适时进行公开招聘,办理调入、聘用、转移等劳动人事手续。
第三条企业具有人员定编、聘用、辞退及内部工作岗位调配权,对企业员工一般可实行聘任和合同制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应本着平等、协调的原则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要建立适应高校科技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凡在学校企业工作的学校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由学校按有关政策办理并记入个人档案。员工实发工资必须与企业效益和员工的贡献挂钩。员工工资在成本费用列支,企业按规定返回学校代发的员工工资。
第五条学校重点企业可实行经理年薪制,对其技术、管理、劳动等要素贡献综合考量,进行奖惩。
第六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可聘请学校教职工到企业兼职并按劳付酬。
第七章企业的考核与奖惩
第一条学校对企业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产业管理处组织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2.企业年度经营收入、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指标;
3.企业对教学、科研、实习工作的贡献;
4.企业对学校的综合贡献,包括上交或支持学校发展的各项费用和物质,以及对提高学校社会知名度的贡献。
第二条学校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及超额完成资产增值计划的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给予重奖。企业未完成年度经营任务指标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经济指标下滑严重的,要视情况扣减经营者的年收入。
第三条企业是独立法人实体,经营者要努力维护投资者、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1.校办企业负责人因经验不足,管理能力差等原因使企业年度累计亏损额在净资产10%以下的,查明原因,限期扭亏为盈。在限期内不能扭亏为盈的予以解聘,亏损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量10%的,予以解聘。特殊情况另议。
2.企业负责人因玩忽职守,做出重大错误决定,事后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致使企业受损5-10万元的,予以解聘,经济上用个人财产按损失的10-15%赔偿。企业受损超过10万元,经济上用个人财产按损失的15-20%赔偿,同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解除职务。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经营者,企业受损5-10万元的,经济上用个人财产按损失的20-30%赔偿;企业受损超过10万元,经济上用个人财产按损失的30-40%赔偿,撤消职务,同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采取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导致企业经济损失,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经济上除没收不当所得外,还必须从个人财产中全额赔付企业所受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责任人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及严重违法等触犯法律的行为使企业严重受损,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对在校办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技术开发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专项奖励(条件另定),并作为其晋升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由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