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办好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促进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产学研深入合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园隶属于沈阳工程学院,在辽宁省、沈阳市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充分利用学院拥有的教学、科研设施、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促进高科技、高新技术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学院人才培养提供支撑。
第三条成立科技园领导小组,由沈阳工程学院、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的负责人组成,领导科技园的建设。设立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设计科技园的发展,提出促进科技园建设的发展措施,制定管理政策和制度,确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搭建孵化、创业和投融资环境。
第四条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下设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园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运营及统筹协调。实行服务保障职能,凭借市场运行机制下的经济手段和契约关系,对入驻者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服务保障,营造一个完备的创业环境。
第五条科技园将支持金融、风险投资和科技中介等服务机构进入科技园开展业务,创建服务体系。
第六条凡符合《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入驻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者,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进入园区后,可享受科技园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七条科技园提供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为:
(一) 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大学科技园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有关的优惠政策。
(二) 享受为科技园入驻者提供的全方位、高质量服务。学生创新创业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启动资金;享受科技园提供的现代化企业管理或与所孵化项目相关的技术培训;享受利用沈阳工程学院的智力、技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信息网络的优惠服务;根据需要,享受科技园的融资服务、政策法规服务;优先享受学校的科技成果转让。
(三) 学院教职工在科技园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高科技企业孵化和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待遇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施行。
第八条科技园入驻者如需要变更法定地址、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转让、迁移、歇业等,须向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审批后,再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的规定和标准每年对入驻者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限期一年内整改。凡整改后考核不合格的入驻者,不再享受已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本办法由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