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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2014-07-15 09:11  

根据国家关于大学科技园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沈阳工程学院《关于鼓励我校师生进入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设立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规范种子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设立种子基金的目的

种子基金是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为鼓励我校师生初期创业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我校师生的技术创新项目研发、中试,用于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同时通过种子基金的扶持,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对创业者的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投资,使其成长壮大,促进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  

第二条种子基金的资金来源

1、沈阳工程学院拨款; 

2、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投入;  

3、社会各界捐助;  

4、各级政府专项拨款;  

5、基金收益;  

6、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种子基金规模

种子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四条种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种子基金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有限公司)负责制订种子基金的管理办法,负责种子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的制定、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日常工作。  

3.科技园有限公司负责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提出的种子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条种子基金支持的对象及项目要求

种子基金的使用面向我校师生的科技创业项目,培育、孵化科技企业,项目承担企业必须进入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进行培育、孵化。  

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政策;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我校师生参与的项目,或我校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硕士生的创新创业项目;  

4.我校参股的科技型企业的项目。  

第六条种子基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1、支持方式  

(1).无偿资助  

按种子基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进度下拔资金,项目承担企业按照科技园有限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有偿资助  

种子基金有偿资助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占用费,费率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偿使用种子基金须办理相应的担保或抵押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3).股权投资  

针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及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初创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占有所投资企业一定比例股权。  

2.支持额度  

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的,原则上每项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的,一般为企业注册资本的5%--30%。  

第七条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1、项目申报  

凡符合种子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科技园有限公司进行申报,填写种子基金申报书,科技园有限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2、项目评审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项目立项  

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由科技园有限公司综合平衡后确定资助项目并批准立项,由科技园有限公司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对种子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种子基金的管理,接受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和沈阳工程学院监察审计处的监督检查。  

1.为了保证种子基金项目顺利实施,科技园有限公司将依据本办法和种子基金项目协议,对种子基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2.科技园有限公司采取定期报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等方式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科技园有限公司依据相关协议,做出撤销或中止合作协议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协议的种子基金项目,科技园有限公司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企业按照相关协议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种子基金项目协议的提前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科技园有限公司将提前终止项目协议:  

1.项目承担企业在申请项目资助时,采用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骗取种子基金项目资助;  

2.项目承担企业不按所签订协议的相关要求执行协议;  

3.由于各种原因,使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导致项目停止开发和生产。  

第十条种子基金的退出方式

种子基金循环使用,通过引导性投入,吸引社会对创业者的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投资,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和退出机制。  

1.对于无偿资助的,不回收本金,种子基金项目协议执行完毕,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种子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决算报告,科技园有限公司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种子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2.对于有偿使用的,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采取回收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的方式进行回收;  

3.对于股权投资的,采取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回收。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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