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院本部聘用集体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5日 13:22 作者: 点击量:3489

为规范学院用人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学院岗位聘任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人员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学院校产中心的集体职工。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院本部。若学院附属等机构聘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学院不支付薪酬。

三、聘用条件

用人部门有空岗,工作急需,而又没有合适的全民职工人选,确实需要聘用集体职工。

四、聘用程序

用人部门提出聘任理由和人选,人事处审核,院长批准,学院人员交流中心与校产中心签定劳务输出合同。

五、工资标准

工勤人员:600元/月;

一般管理人员:700元/月;

专业技术人员:初级800元/月;中级1000元/月;高级1400元/月;

学院除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外,不再负责任何费用和待遇。

六、用工管理

1、所聘人员由校产中心管理,由用人部门考核。

2、学院人员交流中心与校产中心签定劳务输出合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期,一般一个聘期不超过6个月。

3、学院人员交流中心每半年(6月、12月)与校产中心结算一次劳务输出费用。

4、聘期内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聘;若合同期满,工作不再需要,不再聘用。解聘人员自解聘之日起校产中心报到。

七、未尽事宜由人员交流中心和校产中心协商解决。

八、本办法由人员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沈阳工程学院人员交流中心(人事处章代)

二OO五年一月一十二日